关于选派第十九批优秀基层团干部到团市委机关挂职锻炼的通知

2015-12-14 17:18:07    编辑:组织与宣传部

各团区(工)委、市高校共青团工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市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各青年文明号集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党的中央群团工作会议及市第六次党代会对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要求,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我市团干部实践锻炼的力度,更好地为各级党组织培养输送人才,经研究,决定于近期面向全市选拔第十九批优秀基层团干部到团市委机关挂职锻炼。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社区等各级团组织专兼职团干部、优秀青年;

2、全市各高校辅导员、中小学校少先队辅导员;

3、各级青年文明号号长。
 (二)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其他优先条件:

1、党、团员优先;

2、个人荣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或所在集体荣获“优秀团委”、“优秀团(总)支部”、“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的优先;

3、列入各单位青年后备干部培养对象的优先。

二、挂职时间及安排  

挂职时间为6个月(从2016年1月下旬至2016年7月下旬),挂职干部安排到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工作。
 处级干部或其他具有相当任职经历的人员挂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副部长(副主任)职务。

正科级干部或其他具有相当任职经历的人员挂团市委机关各部室部长助理(主任助理)职务。

其余人员挂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干部。

具体岗位另行安排。

三、挂职干部管理

挂职期间,不转行政、工资等关系,挂职干部在原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团市委提供办公条件,承担公务出差的差旅费、培训费等,干部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干部挂职期间须遵守有关工作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结束挂职。挂职期满后,个人填写《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团市委对其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鉴定,并送达挂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人事)部门存档。

四、挂职干部的选派

(一)各区、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挂职干部的选派工作,选派一批综合素质较高、有培养潜质的团干部,为基层团干部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特别是各团区(工)委要广泛发动,根据条件至少推荐1名挂职干部人选。

(二)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党委(人事)部门同意后,填写《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要考察材料(1000字左右),于2015年1月22日前报团市委组织与宣传部。后续事宜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朱建钢,电话:82134005,15815550358;
   林艳敏,电话:82134733,13652378523

传真号码:88112462;邮箱:tswzxb@sz.gov.cn

地址: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1220室

附件:《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2015年12月20日

附件: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