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团校章程公示

2023-07-11 14:07:59    编辑:1管理员2

深圳市团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

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团校,加挂“深圳青年学院”“深圳志愿者学院”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1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的政治学校,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团青政治培训,为新时代党的青年工作和共青团事业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团干、团员及青年的培训工作;受各级团组织的委托,开展业务培训。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引领、青年发展政策、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创新等领域研究,打造“青年智库”。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青年交流工作。开展青少年问题研究。对基层团校进行业务指导。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领域理论研究。完成团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二)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主职主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不得侵占国家和群众利益。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事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二)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本单位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三)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四)本单位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三)本单位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校长、副校长,提出本单位党支部负责人建议人选;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深圳市团校校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行使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管理事务、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本单位章程(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职责。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在核定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三)本单位领导班子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从事青年教育或共青团工作的实际经验,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五)本单位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办事,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坚持事先集体讨论确定原则,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并向举办单位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必须是中共党员,由举办单位按照程序任免;

(二)本单位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依法依规行使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团市委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本单位内设综合部、培训管理部、研究发展部。

(一)综合部。职能定位:统筹协调督办、行政党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职责:承担行政、党务、外联、人事、财务、资产、档案、车辆、印章、公文等管理事务,负责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物业管理等工作,配财务室、档案室。

(二)培训管理部。职能定位:统筹培训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培训师资保障工作职责:承担培训计划执行、培训交流活动的组织、师资建设和保障、教学场地使用和管理、教学后勤保障、志愿者学院办公室等工作。

(三)研究发展部。职能定位:统筹理论研究、科研项目合作、教材和课程开发。工作职责:承担理论研究、教学研究、图书资料管理、课程设计、教材编写、青年智库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职工

被聘用的职工在聘期内,可以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拥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拥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依照法律法规、本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拥有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二)培训学员

培训学员(以下同)指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的学员,包含但不限于团干部、团员、志愿者、少先队工作者等。培训学员对本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平等地享有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培训教学活动,使用本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享有评议本单位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享有在培训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职工

本单位职工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和荣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培训学员

培训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为规范要求;按时参加本单位的培训和活动,遵守学员规定、班级管理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考核;爱护本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履行承担在学员培训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的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职工

职工可通过面谈、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面谈、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本单位综合部是职工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按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程序开展工作。

(二)培训学员

培训学员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本单位综合部是培训学员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按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结合团市委调训要求,做好团干部、团员、青年培训工作,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引领、青年发展政策、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创新等领域研究,打造“青年智库”。完成团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培训业务:团干部教育培训以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干构建培训内容体系,重点开展政治教育、理论教育和能力教育。抓好团干主体班培训、“青马工程”培训、志愿者培训、少先队工作者培训和青年能力提升培训。坚持集中教育和常态化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脱产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整合资源,选优配强师资力量,加强兼职师资库建设,择优遴选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较高、授课能力优秀、师风师德良好的优秀讲师。

(二)研发业务:组织调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评

审、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心内容,聚焦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研发有学理、有深度的政治培训课程。持续推进团青培训、志愿者培训等一系列培训教材选编工作。建设共青团工作高端智库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

(一)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接受捐赠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三)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结合单位职责与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1216日经深圳市团校校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团校校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