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公示
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据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红荔路一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亿柒仟叁佰零肆万捌仟捌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服务青少年,效力全社会”,团结、教育、引领广大青少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引领和服务广大青少年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活动,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
(二)举办公益主题展览,创建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和青少年社团总部平台;
(三)开展青少年素质教育活动和培训,提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服务;
(四)团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二)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主职主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事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二)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本单位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三)本单位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三)本单位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主任、副主任,提出本单位党支部负责人建议人选;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行使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管理事务、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本单位章程(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职责。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在核定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按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三)本单位领导班子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从事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五)本单位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办事,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坚持事先集体讨论确定原则,形成会议记录通过,在操作过程中和工作结束后应向举办单位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必须是中共党员,由举办单位按照程序任免;
(二)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是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活动品牌部、宣传教育部、培训团队部、阵地发展部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活动中心的行政、文秘、人事、党务、宣传、财务、后勤、档案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管理章程及领导讲话等综合文稿;执行落实绩效考核计划等工作。
(二)活动品牌部负责开展科技、文艺、娱乐、体育和研学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提供青年婚恋服务;联系市青年音乐家协会等青少年文艺组织等工作。
(三)宣传教育部负责活动中心宣传和融媒综合推广工作,运营管理活动中心公众号、官网等宣传平台;联系各方媒体;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等工作。
(四)培训团队部负责开展青少年校外素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普惠性的青少年素质教育公益课程;组织开展青少年公益文化及艺术展演活动;组织开展各类青少年综合素质测试及评定;建设活动中心艺术团,成立公益兴趣社团。
(五)阵地发展部负责活动中心场地等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营和管理;做好场地保障、车辆进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联系社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公司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职工
被聘用的职工在聘期内,可以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拥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拥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拥有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二)青少年
青少年对本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平等地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场地服务、科技文娱活动、主题展览、青少年素质教育活动和培训等公益服务;在本单位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中享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本单位、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享有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享受本单位规定的政策优惠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职工
本单位职工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青少年
青少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本单位教育环境和荣誉,爱护本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时参加本单位的培训和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成果汇报和实践活动;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到会人数达到应到职工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听取、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情况,讨论审议涉及职工集体权利的规章制度或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等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会议决议须经由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二)本单位拓宽群众意见建议投诉等反馈渠道,全方位保障青少年和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丰富线下投诉建议渠道,在咨询引导台处放置投诉建议箱及投诉意见簿,在醒目位置张贴投诉监督电话等,收集青少年的意见建议;安排工作人员实时关注政务服务网、电话等各渠道的咨询或投诉及时处理线上咨询或投诉;强化调研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加强理论调研,向青少年和家长等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深入调查,掌握青少年的现实需求、心理健康、困难问题等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服务机关运行的能力,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少年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公益服务原则,围绕主责主业,夯实阵地建设,全面开展青少年主题品牌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努力为青少年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一)依托深港交流馆、义工天地、创新创意空间等阵地优势,充分发挥全国科普基地、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少先队校外教育实践基地作用,引导青少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持“党建带团建带队建”,举办爱心托管班等青少年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团属阵地对青少年的思想引领作用。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打造青少年文化“生态圈”。全力开展青少年文艺工作,组建青年文艺社团,举办“荔枝杯”青年歌手大赛、大家乐文化活动等青少年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三)聚焦民生实事,解决青少年急难愁盼。推出爱心托管班公益服务,举办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心理讲堂、体能训练、国学教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切实提升青少年的幸福感、获得感。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划转或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单位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采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一)本单位经费管理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本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财务管理机制。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开支应“依法、依规、依责任、依程序”,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坚持先预算再开支,先审批后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管理、工会支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编制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内容。
(三)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等税务机关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在税法和财务制度下进行经济监督,依法纳税,完善本单位内监督体系。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六)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建议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一)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方式具体操作流程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事项由阵地发展部申报发起,并会同综合部(财务)审核鉴定,确定要处置资产的数量和金额。根据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根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团市委、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9日深圳市青少年中心主任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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